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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潮

[清]1650年 - 1707年

简介

清安徽省徽州府歙县人,字山来,一字心斋,号仲子,自称三在道人。生于顺治七年(西元一六五〇年)生。父张习孔官至侍郎。心斋少年能文,与冒辟疆、孔云亭、陈迦陵等名士有诗文往来,言论诙谐,观点精辟,处世潇洒,交友不拘,姑苏孝廉张为泉曰:「老子化胡,潮子化吾;我心斋兄,自化化人,自娱娱人。」心斋不喜八股文,苦读不第,后补官,仅至翰林院孔目。康熙四十六年(西元一七〇七年),卒。心斋著作等身,论文贵「真」,其文风格简明、内容深长,广为众人接受。尝刻印《檀几丛书》、《昭代丛书》(山帙、水帙、花帙、鸟帙、鱼帙、酒帙、书帙、御帙、数帙)等。亦精高阶幻方,于《心斋杂组·卷下·算法图补》尝更正程宾渠《算法统宗》之百子图(十阶幻方)。著有《虞初新志》、《檀几丛书》、《昭代丛书》、《花鸟春秋》、《玩月约》、《滇南忆旧录》、《幽梦影》、《诗附录》、《花影词》、《心斋诗集》、《心斋杂组》、《补花底拾遗》、《奚囊寸锦》、《尺牍偶存》、《尺牍友声二集》、《尺牍友声三集》、《书本草》、《饮中八仙令》、《酒律》、《下酒物》、《联庄》等。

作品

(224 首)

幽梦影 · 卷二 · 十九

张潮 [清]

孩提之童,一无所知。目不能辨美恶,耳不能判清浊,鼻不能别香臭。至若味之甘苦,则不第知之,且能取之弃之。告子以甘食、悦色为性,殆指此类耳。

幽梦影 · 卷二 · 二十

张潮 [清]

凡事不宜刻,若读书则不可不刻;凡事不宜贪,若买书则不可不贪;凡事不宜痴,若行善则不可不痴。

幽梦影 · 卷二 · 二十一

张潮 [清]

酒可好,不可骂座;色可好,不可伤生;财可好,不可昧心;气可好,不可越理。

幽梦影 · 卷二 · 二十二

张潮 [清]

文名,可以当科第;俭德,可以当货财;清闲,可以当寿考。

幽梦影 · 卷二 · 二十三

张潮 [清]

不独诵其诗读其书,是尚友古人;即观其字画,亦是尚友古人处。

幽梦影 · 卷二 · 二十四

张潮 [清]

无益之施舍,莫过于斋僧;无益之诗文,莫甚于祝寿。

幽梦影 · 卷二 · 二十五

张潮 [清]

妾美不如妻贤;钱多不如境顺。

幽梦影 · 卷二 · 二十六

张潮 [清]

创新庵,不若修古庙;读生书,不若温旧业。

幽梦影 · 卷二 · 二十七

张潮 [清]

字与画同出一源,观六书始于象形,则可知矣。

幽梦影 · 卷二 · 二十八

张潮 [清]

忙人园亭,宜与住宅相连;闲人园亭,不妨与住宅相远。

幽梦影 · 卷二 · 二十九

张潮 [清]

酒可以当茶,茶不可以当酒;诗可以当文,文不可以当诗;曲可以当词,词不可以当曲;月可以当灯,灯不可以当月;笔可以当口,口不可以当笔;婢可以当奴,奴不可以当婢。

幽梦影 · 卷二 · 三十

张潮 [清]

胸中小不平,可以酒消之;世间大不平,非剑不能消也。

幽梦影 · 卷二 · 三十一

张潮 [清]

不得以而谀之者,宁以口,毋以笔;不可耐而骂之者,亦宁以口,毋以笔。

幽梦影 · 卷二 · 三十二

张潮 [清]

多情者必好色,而好色者未必尽属多情;红颜者必薄命,而薄命者未必尽属红颜;能诗者必好酒,而好酒者未必尽属能诗。

幽梦影 · 卷二 · 三十三

张潮 [清]

梅令人高,兰令人幽,菊令人野,莲令人淡,春海棠令人艳,牡丹令人豪,蕉与竹令人韵,秋海棠令人媚,松令人逸,桐令人清,柳令人感。

幽梦影 · 卷二 · 三十四

张潮 [清]

物之能感人者:在天莫如月,在乐莫如琴,在动物莫如鹃,在植物莫如柳。

幽梦影 · 卷二 · 三十五

张潮 [清]

妻子颇足累人,羡和靖梅妻鹤子;奴婢亦能供职,喜志和樵婢渔奴。

幽梦影 · 卷二 · 三十六

张潮 [清]

涉猎虽曰无用,犹胜于不通古今;清高固然可嘉,莫流于不识时务。

幽梦影 · 卷二 · 三十七

张潮 [清]

所谓美人者:以花为貌,以鸟为声,以月为神,以柳为态,以玉为骨,以冰雪为肤,以秋水为姿,以诗词为心。吾无间然矣。

幽梦影 · 卷二 · 三十八

张潮 [清]

蝇集人面,蚊嘬人肤,不知以人为何物?

幽梦影 · 卷二 · 三十九

张潮 [清]

有山林隐逸之乐,而不知享者,渔樵也,农圃也,缁黄也;有园亭姬妾之乐,而不能享、不善享者,富商也,大僚也。

幽梦影 · 卷二 · 四十

张潮 [清]

黎举云:「欲令梅聘海棠,枨子臣樱桃,以芥嫁笋,但时不同耳。」予谓物各有偶,儗必于伦,今之嫁娶,殊觉未当。如梅之为物,品最清高;棠之为物,姿极妖艳。即使同时,亦不可为夫妇。不若梅聘梨花,海棠嫁杏,橼臣佛手,荔枝臣樱桃,秋海棠嫁雁来红,庶几相称耳。至若以芥嫁笋,笋如有知,必受河东狮子之累矣。

幽梦影 · 卷二 · 四十一

张潮 [清]

五色有太过,有不及,惟黑与白无太过。

幽梦影 · 卷三 · 其一

张潮 [清]

许氏《说文》分部,有止有其部,而无所属之字者,下必注云:「凡某之属,皆从某。」赘句殊觉可笑,何不省此一句乎?